父母去世房产引纠纷
父母去世,人间一大哀事。兄弟姐妹四人在悲痛之余,竟然因房屋继承问题引发了一场不小的纠纷,直接闹上了法庭。2014年12月16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该起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李斌与被告李梅、李广、李娟是同胞兄弟姐妹。被告李梅、李娟均已出嫁,已年旬五十。原告排行老三,早年搬迁至父母家,随父母同住,主要是照顾、赡养两位老人。母亲于2012年过世,2014年,父亲病故。父母遗留房屋一套以及父母的丧葬费、抚恤金15万元,均未留遗嘱。
原告李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一套和丧葬费、抚恤金15万元的一半,理由是自己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有权利多继承父母的财产。其他子女均未很好的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兄弟姐妹四人对于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一套的所有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尤其是作为哥哥的李广,更是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自己作为长子,理应继承该套房屋,且认为父母生前已许诺将该套房屋给自己的儿子结婚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在其父母去世后,均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综合考虑其四人的家庭、经济等各方面情况,对其父母遗留的丧葬费、抚恤金12万元作等额分配。因对本案诉争的房屋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在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的条件下作价分割,由出价高者竞得。
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分产
本案中,在父母双亡且无遗嘱的情况下,四子女对于父母留下的家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那么,父母留下的房屋由四子女共同享有。因房屋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四子女同意将其折价出售,并分割出售款。
那么,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处分房屋应该遵循哪些规定呢?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总之,处分共有财产须经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当然,如果有人想将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子保留,那么,在四子女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一人直接继承该房屋,将属于其他子女的应得份额折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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