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双簧”制造车祸骗保
为了骗取保险金额,汽车租赁公司竟然伙同保险公司员工多次上演“双簧”,制造车祸骗保。然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真相总有大白于天下的时候。
2011年4月,唐某与人共同出资成立了邵阳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唐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及事务执行人。因汽车租赁经常有零部件损坏或发生刮撞事故,唐某打起了歪主意,想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
2012年7月初,公司的一辆黑色雅阁轿车发动机烧瓦,修理费用高达1万多元,唐某想伪造一个车辆事故现场,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索赔。在与该保险公司员工徐某、郭某商议后,制造了伪造事故的现场。2012年7月20日,唐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19300元。这样里应外合骗保的“事故”还发生过4次。而骗到手的保险金,唐某都会给徐某和郭某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感谢费”。
审理此案的法官王亚平认为,该案为单位保险诈骗犯罪案,唐某作为公司实际执行人,伙同单位员工及他人采取伪造事故现场的手段骗取保险赔偿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徐某、郭某身为保险事故的现场勘查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骗取保险赔偿金提供条件,其行为亦构成保险诈骗罪。
涉嫌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保,本来是为了买一份后顾无忧!但是,如果丧心病狂的为了得到保险金铤而走险的骗保,那么只会前途尽失,最终在法律的制裁中后悔莫及。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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