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2日正式颁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用7个“明确统一”来概括。
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类型
一是对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是明确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以《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为基础,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十大项、十余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
三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
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和人员
一是《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是明确了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规定了分别办理、协商办理和指定办理。
三是明确了登记人员和队伍建设管理的要求。《条例》强调,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条例》以专章的方式,从登记簿的统一、内容、编制、介质、保管及救济措施等重点环节,建构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体系。
明确统一了登记的程序要求
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规定了依申请登记,并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完成前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
二是明确了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
三是明确了登记审查程序。如明确了登记时限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明确统一了登记信息平台和查询服务制度
一是明确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与互通共享的责任主体与客体范围及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二是明确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权限及保密责任主体等要求。《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同时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规定了查询人对查询信息的保密义务。
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责任
例如,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登记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伪造变造不动产登记证书等行为,以及非法泄露或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还特别重申了《物权法》错误赔偿责任制度。
明确了《条例》施行前后有关工作的衔接过渡要求
《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同时明确指出,本条例实施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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