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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公司永业分公司诉贵州省遵义县天池啤酒厂返还工程款纠纷案

2015-03-27    作者:杨承富律师
导读:委托人:贵州省建设工程公司永业分公司       委托事项:起诉追索工程款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二审;抗诉、指令再审、再审一审。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

委托人:贵州省建设工程公司永业分公司       

委托事项:起诉追索工程款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二审;抗诉、指令再审、再审一审。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00)遵县法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遵民终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黔检民抗字【2001】30号民事抗诉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遵市民再字58号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03)遵县法民再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结果:胜诉(一审驳回、二审维持;抗诉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再审判决支持委托人诉求)

主办律师:杨承富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为被告施工,中途解除合同结算应付工程款和应退还信誉金近12万元,委托人实际是二个自然人挂靠分公司,因分公司欠总公司承包费,当事人不同意以总公司名义起诉。遂委托我以分公司名义起诉。

二、一审、二审;抗诉、一审情况。

一审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省检察院抗诉后,省高院裁定撤销二审裁定,中级法院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最后一审法院再审支持委托人诉求,双方均上诉。

三、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法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委托人有诉讼主体资格。

四、遵义县人民法院裁再审判结果

遵义县人民法院裁再审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原审被告天池啤酒厂给付原审原告多元分公司(名称变更)工程款112,1505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 杨承富律师::博士,从2000从事律师工作已满18年,办理案件上千余件,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家犯罪业务部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所获荣誉:本人 擅长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所办刑事案件曾被党刊《新华社》、央视《新闻1+1》、《焦点访谈》、CCTV-12《法律讲堂》等众多全国性权威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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