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贵州省建设工程公司永业分公司
委托事项:起诉追索工程款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二审;抗诉、指令再审、再审一审。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00)遵县法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遵民终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黔检民抗字【2001】30号民事抗诉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遵市民再字58号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03)遵县法民再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结果:胜诉(一审驳回、二审维持;抗诉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再审判决支持委托人诉求)
主办律师:杨承富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为被告施工,中途解除合同结算应付工程款和应退还信誉金近12万元,委托人实际是二个自然人挂靠分公司,因分公司欠总公司承包费,当事人不同意以总公司名义起诉。遂委托我以分公司名义起诉。
二、一审、二审;抗诉、一审情况。
一审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省检察院抗诉后,省高院裁定撤销二审裁定,中级法院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最后一审法院再审支持委托人诉求,双方均上诉。
三、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法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委托人有诉讼主体资格。
四、遵义县人民法院裁再审判结果
遵义县人民法院裁再审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原审被告天池啤酒厂给付原审原告多元分公司(名称变更)工程款112,1505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杨承富律师::博士,从2000从事律师工作已满18年,办理案件上千余件,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家犯罪业务部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所获荣誉:本人 擅长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所办刑事案件曾被党刊《新华社》、央视《新闻1+1》、《焦点访谈》、CCTV-12《法律讲堂》等众多全国性权威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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