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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不受领借款本息,借款人应该如何处理

2015-03-27    作者:沈科律师
导读:|以案说法|出借人不受领借款本息,借款人应该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系列案例】 【摘要】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但出借人不受领借款本息,借款人应该起...

|以案说法|出借人不受领借款本息,借款人应该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系列案例】


 

【摘要】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但出借人不受领借款本息,借款人应该起诉出借人受领借款本息还是应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完成还款呢?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款本息,受领

 

【案情介绍】

2013年1月,昆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向刘某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1%,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2013年4月,商贸公司在借款到期之日向刘某偿还借款本息,但刘某拒不受领借款本息。2013年5月10日,商贸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某受领借款本息,同日,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并承担违约金6万元,以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

【案件审判】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债权人对债权有权选择受领,也有权选择不受领。基于民事诚实信用原则,受领借款债权是出借人应承担的协助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但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受领借款本息的,不能认定出借人因此属于违约,不能诉请要求出借人实际履行该义务。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裁定对商贸公司的诉讼不予受理。商贸公司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受理了刘某诉讼,并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某向受诉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清单:1.《借款合同》。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2.银行卡业务清单。用于证明刘某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将借款本金60万元转账存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3.银行卡业务短信。用于证明刘某转账事实。4.商贸公司出具的收款凭条。用于证明商贸公司收到借款本金。

商贸公司向受诉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清单:1.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通话清单。用于证明借款到期之日到2013年5月8日期间多次要求刘某受领借款本息的事实;2.商贸公司银行取款凭条。用于证明借款到期日前一日商贸公司提取了应偿还刘某的借款本息。3.证人证言。证明商贸公司于借款到期之日向刘某偿还借款本息,刘某无正当理由不受领借款本息。

原告刘某主张:原告刘某与被告商贸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刘某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出借人应尽的所有义务,商贸公司虽经多次催要(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通话清单可以证实)均拒不还款,均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偿还其借款本息,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以及刘某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被告商贸公司答辩称:商贸公司于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息,但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受领借款本息,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起诉商贸公司,主张违约金等费用,属于恶意诉讼,严重违反民事诚实信用原则。商贸公司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但对违约金认为不应承担,造成商贸公司逾期还款是由原告刘某造成的,商贸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依法不该承担违约责任。

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的,本案《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刘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已经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商贸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借款,已履行了出借人应尽的义务。商贸公司作为借贷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本案中,商贸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于借款到期日向出借人刘某偿还借款本息遭拒的事实。因此,商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对债权有权选择受领,也有权选择不受领。基于民事诚实信用原则,受领借款债权是出借人应承担的协助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但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受领借款本息的,不能认定出借人因此属于违约,不能诉请要求出借人实际履行该义务。刘某作为出借人拒不受领借款本息的,商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清偿提存制度的规定以提存的方式来消灭债务。

最终判决:商贸公司向刘某偿还借款本息624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刘某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商贸公司和刘某均未上诉。

【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刘某和借款人商贸公司各执一词,均主张过错在对方。实际上,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出借人的合同义务——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借款人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有借有还,一个借贷行为才能完整。在实际的借贷实务中,借款人拒不受领借款或者出借人拒不受领还款本息的事时有发生,也容易产生纠纷。如果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就不会像上述案件中的商贸公司一样吃了个“哑巴亏”,有苦说不出。客观事实即便如商贸公司所说的一样,但是,诉讼讲究的是证据,没有证据支持的任何诉讼观点均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实务总结】

交付借款是出借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偿还借款也是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出借人作为借贷的债权人,其对债权有权选择受领,也有权选择不受领。基于民事诚实信用原则,受领借款债权是出借人应承担的协助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但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受领借款本息的,不能认定出借人因此属于违约,不能诉请要求出借人实际履行该义务。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借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领借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提存制度,以提存的方式清偿,消灭债务。

 

  • 沈科律师办案心得: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商事活动愈发复杂。交易面临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不易把控,但是法律风险可以防控,法律风险决定交易的安全与否,法律风险的防控需要专业律师,真诚合作才能共创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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