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退还剩余课时培训费,小丽(化名)将本市某网球培训中心告上法庭。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网球培训中心返还小丽培训费、洗衣费共计6万余万。
去年2月,小丽到某网球培训中心参加网球培训,双方口头约定培训期为一年,培训费用9万元。网球中心向小丽的母亲刘女士出示了一份《全训生入学须知》,其中第四条载明“学生在注册期未满时中途离训,中心将不做任何理由的学费顺延及退费”,刘女士对该须知进行了签字确认。办妥入学手续后小丽开始在网球中心参加培训课程,一段时间后刘女士感觉小丽的网球水平不升反降,于同年4月30日带小丽离开了网球中心。
小丽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网球中心教学质量有问题,离开时网球中心承诺退还其培训费。但后来却以各种借口推诿,故请求判令网球中心返还未能提供教学服务的费用及洗衣费共计6万余元。网球中心辩称,中心从未与小丽及其母亲达成退还培训费的合意,而小丽在合同约定注册期内无故中途离训,已构成违约,按照《全训生入学须知》规定不应退还培训费。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丽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遵循公平原则并不得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全训生入学须知》第四条属格式条款,且该条款关于“学生在注册期未满时中途离训,中心将不做任何理由的学费顺延及退费要求”之规定明显有失公平,且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故认定该条款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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