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
清明小长假悄悄过去,却留下了一堆“火热”的烦恼。
4月7日,据财新网引援公安部消防局数据显示,截至4月4日0时至6日12时,全国共发生火灾2975起,未发生“较大”以上火灾。在清明小长假期间,全国消防部门共接警出动6667起,出动车辆12850辆次,出动官兵69755人次,抢救遇险被困群众1029人。
与去年清明假期相比数据有所下降。2014年4月5日至7日期间,全国共发生火灾4329起、死亡11人。全国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共接警出动8069起,抢救遇险被困群众861人。
清明节是中国重要的祭祀节日,人们常常在这一天扫墓,通过烧纸钱、焚香、放鞭炮等方式来表达的逝者的追思。不过,由于今年的清明节小长假广东等省份并未雨纷纷,天气干燥气温升高,上山扫墓祭祖等焚烧纸钱的行为给森林防火还是带了了较大的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各地的清明祭祀大火中,即便民众并没有主观放火的故意,但若其过分烧纸、放鞭炮等祭祀行为造成森林草地火灾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这些人必须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律师点评:
清明失火多是无心之失,但无心不代表无过,更不代表无罪。关于刑法中实际上并无“失火罪”这一称谓,而是实践中人们为方便称呼而作的简称。我们可以看看《刑法》原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上述的条文,我们可以得出,过失放火是由专门的条款进行了规制,其定罪处罚要轻得多。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某人在祭拜烧纸过程中无意点燃了附近的草木,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就规定了,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清明祭祖时,周边多是山林草木,一旦点燃,往往火借风势,极易蔓延,一发不可收拾,很容易就达到了定罪处罚的标准。因此奉劝各位孝顺儿孙,为了先人的安宁,为了山林生灵,尽量选择无烟无火的祭拜方式,若选择了烟火祭拜,便一定要负起责任,要将火种完全扑灭后才离去。否则,稍有不慎,背负刑责,便得不偿失了,先人若是泉下有知,也只会愧疚不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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