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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装修后不能入住 房东被判返还租金并支付损失

2015-04-14    作者:李京卫律师
导读:租房装修后不能入住租房装修后竟然不能入住,这令朱某十分头疼。在与房东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某将房东邓兵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朱某(化名)诉称,2013年,他与被告邓兵(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

租房装修后不能入住

租房装修后竟然不能入住,这令朱某十分头疼。在与房东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某将房东邓兵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朱某(化名)诉称,2013年,他与被告邓兵(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青羊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金为700元/月,租期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开始进行此房屋的装修工作,当此房屋装修完毕准备入住时,物业告知此房未交房,拒绝原告入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接房事宜,但被告一拖再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将邓兵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原告支付的4200元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700元,并支付原告2万装修赔偿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法院核实,在朱某对涉案房屋装修完毕之后,并未实际入住该房屋,且是因邓兵未交付物管费、契税等费用,致使物业公司不允许朱某入住,即邓兵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房屋,故朱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朱某与被告邓兵的《房屋租赁合同》;邓兵限期内退还朱某房租4200元及押金700元,以4900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给朱某装修赔偿金2万元。

房东返还租金并支付损失

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尽到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因邓兵的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入住,由此给朱某带来的损失,邓兵应及时给予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邓兵一直延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且经朱某多次催告之后协商未果。因此,朱某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邓兵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 李京卫律师办案心得:房产是平常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房产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处理好房产的的法律纠纷,保障委托人的利益,让委托人居有其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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