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出卖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买受人何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03-4767。双方约定:出卖人将其位于本市昌平区回龙观文化居住区三期第x幢x单元x号房(即现房屋位置变更为: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腾苑四区x号楼x单元x号)出卖于买受人供其居住,房屋价款为245778元。合同并对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交付期限、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如期支付了房屋价款。2003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按时将该房屋交予申请人使用。后申请人在居住期间发现房屋出现多处裂痕、地面也呈现出凹凸不平等现象。近两年,房屋下沉越发明显,导致申请人根本无法正常居住,且威胁到申请人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人认为:出卖人应当保障合同标的物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事件发生后,申请人先后多次找到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房屋修复事宜,被申请人总是利用各种理由推搪原告,逃避法定义务,种种迹象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的正常居住造成重大影响,再与被申请人充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现依双方之约定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仲裁情况
1、涉案房屋地面出现下沉的原因
2、是否已过维修期限
三、律师意见
1、《住宅质量保证书》没有申请人签字,无法确定维修期限是否已告知申请人,且在保证书中未对地面下沉事宜作出保修期限的约定;
2、房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需要相关部门作出相应鉴定
四、北京仲裁委仲裁结果
1、被申请人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腾苑四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地面下沉予以修复;
2、本案仲裁费65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鉴定费4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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