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由于GP对被投资企业(融资企业)的信息掌握肯定是不完全的,融资企业提供的信息往往都是夸大亮点隐藏黑点,再者市场变化也经常出现无法预测的情况。融资企业不能保证预期的经营目标,对GP来说风险很难控制,所以,可以设定当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时GP给予企业一定的利益,此时企业看好投资就看好,对GP实现投资目标也是有利的。如果没有实现经营目标,则企业就要给予一定利益来弥补GP的预期收益损失。这样的条款就叫对赌协议。
正文
投资界都知道投资文件中通常都有“对赌协议”条款。英文是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VAM)。可译为“估价调整机制”。通常是指在私募股权基金在与被投资企业达成投资协议时,双方对企业未来不确定的经营情况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企业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则私募基金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以前对赌的对象(约定的条件)通常是一定数量的股权,现在发展成很多投资项目直接赌现金(违约金)。为何出现这样的条款呢,因为基金和企业信息不对称,基金再认真也没有企业自己了解自己的价值,所以,在谈判中企业往往愿意高估自己的价值。基金为防止对企业估值存在水分。就会用对赌协议来约束企业,一旦企业达不到经营目标,就会输给基金相应的利益。但如果达到经营目标,企业就会有更大的增值,基金还是不会吃亏。因为我国税务和工商部门在操作上对无偿变更股本不支持,所以在我国目前对赌股份显然是有障碍的,操作起来就会非常麻烦。所以,对赌货币还是比较容易履行,因为货币交易受他方干预少。这也是多年来的实践总结出来的,其实不需要用太大代价,只有把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吃透,就应当能够预想到哪些洋玩意在我国行不通或是行得通。对赌协议对基金无害但对被投资企业则是双刃剑,如果赌注下的过大,企业管理层失去信心,必然造成企业经营业绩的下滑。实践中失败的例子也不少。赌注下的适当,当然能够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企业一定要掌握好赌注的适当,何谓适当,就是经过努力有把握实现的目标。因为一旦赌输不但融资失败甚至企业彻底破产。蒙牛是赌赢的代表,永乐赌输才被国美收购。企业家还得悠着点好,光想着赌赢头脑就发热。
温馨提示
在实际操作中,传统的股权对赌实施起来非常麻烦,就发展成违约金对赌或者其他标的对赌,我国人民聪明善于消化吸收,但也要注意既操作性强也不能违法,因为我们国家的公司法还不够灵活,有很多事情做不了,一旦有了纠纷法律不支持。比如,保底条款问题拿到桌面上就是违法。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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