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在即,网上发帖结伴出游再度火爆,各大论坛中自助游的召集帖深受“驴友”追捧。就在一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法草案并公开向各界征集意见,有法律专家指出草案中对自助游责任认定尚存空白,建议补充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自助游出现的纠纷确立统一的裁判尺度,从而最大程度地解决驴友之困。
自助游看上去很美
“自由且深刻、充满艰辛和诗意”,一度成为自助游一族推崇的口号。
来自北京的曹女士却用“想起来就后怕”来形容自己若干年前的一次经历。“我们通过网络邀约了4位驴友一起爬五台山,途中突然遇到风雪天气,整个过程都提心吊胆,生怕发生意外。”曹女士对记者讲完遭遇后表示,从此她就再也不敢参加类似的活动了。
有业内人士指出,户外自助游这一形式过于随意,不论是单人游还是团队式召集,旅游者自身普遍缺乏野外生存常识、对游玩地带不熟悉,这都是容易出现意外的原因。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韩玉灵对记者坦言,我国探险自助游起步较晚,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应急保障措施不够完善、体系不健全,参与者不仅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探险过程中的风险认识不足,导致事故频频发生。
各地曝光的驴友遇难事件并未让驴友们选择慎行。国内大大小小旅游论坛仍然汇集着各类“结伴出游”的信息。黄金假日旅游网总经理曹阳对此提醒,多数户外自助游的游客一般都不会选择自行投保,更不会与旅行社签订相关合同,埋下了很大的风险隐患。此外,部分旅游论坛中还可能充斥着以结伴旅游为幌子搞非法经营的不法分子。
华侨大学旅游管理学院副教授谢朝武则表示,在探险型自助旅游活动中,由于环境风险的客观存在,发生安全事件的概率要高于普通旅游形式,这些安全事件容易给旅游者带来人身风险、财产风险,并可能继发带来法律上的责任风险。
那么,旅游法草案能否缓解这一矛盾?
法律空白致责任认定不一据报道,2006年7月7日,
广西南宁市民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12名驴友进行户外探险。7月9日,驴友小骆在探险途中因山洪暴发不幸身亡。此后,骆某父母将组织者梁某及其他驴友起诉到法院。法院二审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驴友均无过错”,同时要求同行驴友每人酌情给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
多年担任旅行社法务顾问的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希康对记者说,其实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完全涵盖了旅游法中关于旅行安全的相关规定。“旅游法草案新意不大,对游客利益的特殊保护力度也没有体现出来”。
今年8月,《中国旅游安全报告(2012)》出炉。学者谢朝武担任该报告执行主编,他告诉记者,由于自助旅游及其安全风险在原因、表现、责任归属等很多层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阶段似乎难以形成法律上的共识,这是旅游法草案未对其进行有效规范的重要原因。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绍明称,事故发生后,“驴头”是否该担责成为争论焦点。“南宁驴友遇难”案采用了公平原则为判决依据,部分案件还依据合同的附随义务或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等,但从法理上来说,这些依据都难以有说服力。
张绍明进一步分析指出,现行法规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一款略有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的组织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两方面因素:其一,旅行是否构成其他社会活动;其二,组织者是否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将自助户外活动定义为‘其他社会活动’,‘驴头’是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人,但自助游的性质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AA制’;另一种是俱乐部性质带有一定的营利性。从法律原理上讲,是否营利将影响个案中当事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无及轻重程度,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法理上基于什么以及轻重如何判断等目前都无规定。”张绍明为此补充说明。
自助游风险如何化解
9月24日,一位驴友在该论坛发布了“探路赏秋”旅行帖,注明“此活动具探路性质,请慎报”。“我们的活动计划三天时间,强度比较大,想要报名的只能进行跟帖,其他方式都无效,保险等事宜驴友自行解决。”针对记者的电话咨询,召集者匆忙挂断。
张绍明表示,成年网友间自行开展的非营利性自助游活动的风险事故责任理应自负。原则上来说,各类网络论坛、同行驴友所发布的“召集令”在法律上无责,法院也面临找不到担责依据的困惑。“但不管怎样,最大的受害者还是遇险的驴友”。
对于有专家提出应对“驴头”进行风险责任界定一说,张绍明认为,这并不利于这一新兴旅游方式的发展,最好的方式是通过保险来规避风险。不过,对于那些不是旅游景点的自助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探险”为由主张免责。张绍明因此建议,除了应规定自助游组织者必须督促驴友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外,还应将保险公司设定为第一责任人,规定其不得以探险、不可抗力等事由主张免责。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韩玉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类似“结伴出游”等形式的自助游因涉及问题较多,诸如结伴人的出行约定、旅游目的地可进入性与责任的分配、公益救援费用的承担等,暂不宜在旅游法草案中进行过细规制。但他同时强调要规定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的职责、规定参与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另外,探险执业人资格认证制度还需进一步探讨。
谢朝武则表示,应建立公共救援、公益救援和商业救援相结合的综合救援机制,提升旅游安全的救援能力。“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驴友之困’。”韩玉灵教授对此也表示认可。(正义网见习记者林平)
张绍明律师办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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