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商和香港公司围绕合资公司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是否终止之争还在继续,纷争起始于两份合同。
1993年12月29日,鄂武商集团与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合资组建了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年限20年。主营租赁经营鄂武商所拥有的武汉广场。随后,在1995年,鄂武商与武广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鄂武商将建筑面积7.42万平方米的武汉广场出租给武广公司,租赁期限同样为20年。
武广租赁合同与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不一致,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已到,但租赁期限合同未到。如果经营主体清算,租赁合同自然就终止,但港方不同意解散合资公司,将合资合同纠纷提交仲裁,依照合资合同,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中至少应包括甲、乙方董事各一名在内。也就是说,只要港方董事不出席董事会,合资公司就无法通过合法的董事会决议。
20年前,武商为了学习别人的管理经验,请港方来管理,大家一团和气,现在,自己管理也学会了,想撇掉港方,却发现合资合同中有一个陷进,董事会议事规则,合资合同中没有遵循一人一票的一般规则,而是设计了一方最终否决权,这样的设计原本是相互制衡,但也凸现出巨大的危机,就是一旦双方矛盾显现,谁也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权走向死胡同。所以,对这种可能架空董事会的条款,没有任何补救措施。
对于这样的条款设计,武商方面应该意识到是一个定时炸弹,也许是当初一团和气没有力争,也许当初根本没有律师参与谈判,如果进退两难。香港人尊重法律,合同严谨可见一斑。
合资合同是成立合资公司的前提,对于这样大的项目,律师参与必不可少,非诉的价值就在于清除20年后的定时炸弹,从这一点讲,武商也许要拿钱买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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