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问题,已经升级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然而,经历性骚扰官司的女性却频频败诉。全国两会期间,这个“另类”话题受到了不少代表委员的关注,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主任助理纪丰伟昨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我建议》节目现场透露,今年两会上建议最高院对性骚扰作出明确司法解释的呼声很高。
现状
性骚扰难言维权案更难打
2002年,武汉女教师何某,因为不堪忍受原教研室副主任的性骚扰,向江汉区法院提出性骚扰诉讼,一年之后胜诉,这起案件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胜诉的性骚扰案。在《我建议》演播现场,这场性骚扰案的代理律师张绍明也坐在了建议席上。他直言目前在我国打性骚扰官司存在三难,第一是立案难,所有的性骚扰案都是以侵犯名誉权利的案由来立案;第二是举证难;第三是赔偿难。“我们这个案子就很典型了,我们打赢了这场官司,但是我们没有得到任何金钱的这种赔偿,这场判决好像是一场道德的审判,而不是一场法律的审判。”
记者了解到,禁止性骚扰,由过去的街谈巷议,到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这样的表述,并且规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应该说这是在立法上走了一步。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我国法律对此依然没有明确的界定。正因此,今年两会上,关于性骚扰立法的议题提案再次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支招
举证向受害人倾斜主观感受也应被支持
昨天在现场讨论职场性骚扰话题时,法律界人士一致赞同“有关性骚扰的司法解释应该尽早出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特别想强调的是,职场性骚扰更多的是一种交易性的性骚扰,就是说以工作上的好处来换取性的好处,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可能某些时候,就使受到骚扰的一方主观感受处于一种屈从的状态。所以,对性骚扰的界定不能简单地说没有明确地表示反感,要强调当事人在法律上对主观感受的认定,要有一些客观的标准。
另外,针对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举证难的问题,薛宁兰建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相应证据规则应该做变通。“比方说当原告举出的证据达到了一个初步可信的程度的话,那么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提出一个辩驳性的证据。在被告不能提出辩驳性的前提下,那么法院就可以认定原告主张成立。”
律师张绍明则表示,最高院应该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另外他还建议在劳动法中规定,在劳动者权利中增加一项,劳动者有免受工作场所性骚扰这种权利。
张绍明律师办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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