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一个普通的字眼,在常人眼里的理解与法律概念之间失之千里,这法律一定有问题。设定一项权力,是为了大多数的利益,但成文法最大的弊端就是“概念”内涵和外延不清,可以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任意解释,从而与立法者本意相差甚远,甚至走向对立面。下文就是探讨“木材”这个普通的名词,上升到法律概念后,是如何演变成一些人敛财工具,成为一把杀人刀,用来抢劫的。
一
2012年6月30日晚十时许,一陕西客户订购武汉某知名橱柜的成品橱柜,橱柜企业委托物流公司送货,在往陕西的高速公路上,河南西峡境内,被林管站设卡拦截,检查后认定没有“木材运输证”,将车辆和橱柜扣下,并留下一张《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要没收这些橱柜,并威胁要处以30%罚款。
如果你从武汉买一套家具运到陕西,在西峡县林业局袁店检查站就可能没收,公民的财产权如何保障,物权法岂不是一张废纸?当晚,接到电话,我认为这是玩笑,并未当真。第二天,物流公司的司机打来电话,说对方不但要没收橱柜,还要罚款,感觉到事情严重。《木材运输证》是个什么东东,这么厉害,说没收别人的财产就没收,以前没有把林管站当回事,这尊菩萨没烧香,过不去?
以前在我的印象中,木材就是原木,顶多包括那些半成品,如板材、线材。如果加工成家具、橱柜,就不该是“木材”,而应是“木制品”了。虽然“木材”范围由各省界定,但河南也不至于这么离谱,将家具和橱柜业等同“木材”吧。
二
昨天,也就是2012年7月1日中午,物流公司的司机又打来电话,说罚款过万元,天气这么热,受不了,我让林管站的执法人员接电话,问罚款依据是什么?他们说《行政处罚法》第37条,我说那是程序法,就像你拘捕我,是我杀人了、抢劫了,总得给个实体法吧,林管站的人说实施条例,没有《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予以没收并处以30%罚款。现在做生意也不容易,态度好可以少罚一点,还说自己是省厅设立的合法机构,有执法权。
也许是司机没有打开包装,导致执法人员误认里面是板材,我问司机,打开让他们看了吗,司机说打开了,这明明是橱柜,拿起子和螺丝就可以组装的。但执法人员不这样理解,木材包括木制品,只要是木头制成的,你橱柜也好、衣柜也好,在他眼里都是木头,无证没收。
就“木材”这个概念,我说服不了执法人员,他狠,手上握着权杖。就让司机央求他们,给几个钱走人,现在不都这样吗。我对执法人员讲了一通法律后,司机打来电话,对方降价到7千。
下午两三点,司机终于熬不住,交了4千罚款走人。
三
法律是规范。让我们梳理一下木材、木材运输证的来龙去脉,才能辨别是非。
林业部门的执法依据是森林法,《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这是木材检查站和木材运输证设立的依据。可惜,这里什么是木材,那些木材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都没有界定。
2000年1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作为行政法规,是仅次于法律的执法依据,其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对于什么是“木材”,其第三十四条: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把“木材”概念的定义权甩给省里了。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的法律渊源就是地方法规,湖北省是如何规定“木材”的,1999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湖北省林业厅副厅长石山现就《湖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草案)》向湖北省人大作立法说明,这段话湖北省政府网站上还在,他说,由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发布《湖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主要是依据《森林法》。草案沿用了《湖北省木材采伐、运输、经营管理办法》中关于木材运输管理的一些规定,将其上升为法规。同时在起草中参考了原林业部发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四川、安徽、广东、贵州等省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还吸收了本省各地的管理经验。关于纳入凭证运输的木材品种。草案规定凭证运输的木材品种,主要是要通过木材运输检查,制止无证木材运输,达到打击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和防止国家规定收取的林业规费流失;同时也考虑方便群众,活跃市场。对消耗森林资源较大的品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对城乡居民自用的木材制品和已进入商业流通的木竹家具、工艺品等不列入检查品种。
湖北省人大立法的宗旨很清楚了:保护森林资源,也要方便群众、活跃市场。对城乡居民自用的木材制品和已进入商业流通的木竹家具等不列入检查品种。也就是说,家具等木制品不属于法律上的“木材”,不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也不应检查。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由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订的《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料、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省政府是如何规定的呢?《湖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起运、转运出省,或省内流通的木材、松香产品和再生树蔸、树桩、活立木,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具体品种,按原省林业厅鄂林政字(1999)第290号、省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文件规定执行。但下列情况可不办理木材运输证:(一)运输木、竹制品折合材积0.5立方米以下的;(二)城乡居民运输自用的或在商场购买的木、竹制品并有购货凭证的。尽管这个规定将范围缩小了,但流通领域的竹木制品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
不但是湖北,全国大多数省份也只对半成品如木制板材、线材设立行政许可。因为199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四、规范凭证运输范围:以木材、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和木(竹)制工艺品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这个规范性文件至今还有效。
经过这么一番梳理,什么是木材,什么是法律上的“木材”应该十分清楚了。跨省运输应以起运地的规定为查处依据,如湖北规定不用办证,河南不应查处。但西峡县的执法人员却不这么理解,从湖北来的橱柜,不知道湖北消费者购买橱柜不用办证,用他们的法律就可以没收,法律就这样变成敲诈勒索的工具了。
四
车过河南,进入唐河、镇平、南阳都没有这种事,西峡为何敢上路设卡。网上搜索,才知道受害者不止我一个,甚至有“运输好做,河南难过”的歌谣,网传西峡林业局规定每年2200万的罚款指标。http://club.ganji.com/26-1741382.html。还有林业局拖欠职工工资半年之久的传闻http://tieba.baidu.com/f?kz=870729200。这才是为何西峡林业局敢上路设卡,把权力变成金钱的原由吧。
法律的本意是维护公平与正义,如果经过层层传递,到最后执法者手里,成了一把杀人刀,用来抢劫,那就离法治社会太远了,希望我们的立法技术和执法水平能有所进步,不然,我们很多法律赋予的权力,在一些人手里会演变成金钱。
张绍明律师办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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