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郝华平律师 > “老赖”尹鹏

“老赖”尹鹏

2015-04-27    作者:郝华平律师
导读:致尹鹏先生的公开信­——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一、2013年3月3日,王京昊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定福庄西街北口人行横道处被尹鹏驾驶的小型轿车(京PY3B59)撞伤。2014年1月29日,朝阳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致尹鹏先生的公开信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一、2013年3月3日,王京昊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定福庄西街北口人行横道处被尹鹏驾驶的小型轿车(京PY3B59)撞伤。2014年1月29日,朝阳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4)朝民初字第00069号),尹鹏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京昊各项损失合计38183元。判决于2014年2月15日生效,判决的法定履行期截止至2014年1月22日。至今,尹鹏仍未履行赔偿义务。

  二.对于你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本律师所作出以下两点声明:

1.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给王京昊财产上带来巨大的损失,也给王京昊精神上造成了痛苦;你完全拒绝赔偿,纯属无赖行为;

2.判决生效后,王京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清查了你所有的财产,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状况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你故意转移财产。如果是第一种情形,你可能无一次性赔偿的能力,但你并非完全无赔偿的能力;至今你未进行任何的赔偿,足以说明你有意在拒不履行判决;如果是第二种情形,你就是在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上述两种情形你均有可能涉嫌犯罪,如果犯罪成立,你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你对伤者在精神上无任何抚慰的做法、在经济上推诿赔偿责任的行为于情难宥、于法不容。望你尽快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否则,一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2014年1月29日,关于王京昊与尹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次事故作出判决((2014)朝民初字第00069号),尹鹏应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王京昊各项损失合计38183元。至今,尹鹏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现公开征询尹鹏的财产线索,如有线索,请致电联系,欢迎提供!

 

  • 北京执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郝华平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郝华平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郝华平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北京执行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