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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幕墙装饰分公司

2015-09-16    作者:郝华平律师
导读:致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幕墙装饰分公司的公开信               一、2011年9月17日,赵克伟为你公司运送玻璃时,因在车上未将玻璃扶好,玻璃坠落将付进军砸伤。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付进...

致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幕墙装饰分公司的公开信

               

一、2011年9月17日,赵克伟为你公司运送玻璃时,因在车上未将玻璃扶好,玻璃坠落将付进军砸伤。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付进军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做出判决,判令你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付进军各项经济损失共69032.72元。法院判决的履行期截止至2012年9月3日。至今,你公司仍未履行偿付义务。

  二.对于你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本律师所作出以下两点声明:

1.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付进军财产上带来巨大的损失,也给付进军精神上造成了痛苦;你公司完全拒绝赔偿,纯属无赖行为;

2.判决生效后,付进军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清查了你公司所有的财产,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状况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你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你公司故意转移财产。如果是第一种情形,你公司可能无一次性赔偿的能力,但你公司并非完全无赔偿的能力;至今你公司未进行任何的赔偿,足以说明你公司有意在拒不履行判决;如果是第二种情形,你公司就是在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上述两种情形你公司均有可能涉嫌犯罪,如果犯罪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你公司对伤者在精神上无任何抚慰的做法、在经济上推诿赔偿责任的行为于情难宥、于法不容。望你公司尽快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否则,一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征询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幕墙装饰分公司财产线索的公开函

 

2012年8月30日,关于付进军与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此次事故作出判决((2012)三民初字第295号),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幕墙装饰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付进军各项损失合计69032.72元。至今,该公司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现公开征询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幕墙装饰分公司的财产线索,如有线索,请致电联系,欢迎提供!

 

联系人:李律师

联系电话:1381191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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