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戈少雄先生的公开信
一、2012年4月15日,你驾驶的冀JX3097号小客车将杜广雄撞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戈少雄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杜广雄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做出判决,判令你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杜广雄各项经济损失共298264.2元。法院判决的履行期截止至2013年8月2日。至今,你仍未履行偿付义务。
二、对于你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本律师所作出以下两点声明:
1.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给杜广雄财产上带来巨大的损失,也杜广雄给精神上造成了痛苦;你完全拒绝赔偿,纯属无赖行为;
2.判决生效后,杜广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清查了你所有的财产,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状况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你故意转移财产。如果是第一种情形,你可能无一次性赔偿的能力,但你并非完全无赔偿的能力;至今你未进行任何的赔偿,足以说明你有意在拒不履行判决;如果是第二种情形,你就是在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上述两种情形你均有可能涉嫌犯罪,如果犯罪成立,你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你对伤者在精神上无任何抚慰的做法、在经济上推诿赔偿责任的行为于情难宥、于法不容。望你尽快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否则,一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征询戈少雄财产线索的公开函
2013年7月30日,关于杜广雄与戈少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次事故作出判决((2012)肃民初字第1563号),戈少雄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杜广雄各项损失合计298264.2元。至今,戈少雄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现公开征询戈少雄的财产线索,如有线索,请致电联系,欢迎提供!
联系人:李律师
联系电话:13811917371
北京执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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