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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机关能否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

2015-03-18    作者:马伟律师
导读: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检察机关主持民事调解的权力,公安、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属于越权行为,是违法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且...

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检察机关主持民事调解的权力,公安、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属于越权行为,是违法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且多数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属于群众内部矛盾,有的是亲属内部矛盾,有的是家庭内部矛盾。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人身危险性小,及时调解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本人非常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或者同意调解,公安、检察机关应尽力调处,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基本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这样既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 马伟律师办案心得:办理刑事案件要尊重事实,不能对案件结果有承诺,对案件的走向要有清晰的认识,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很重要,另外,刑事案件中要注意当事人的刑事年龄、是否有自首(或可以视同自首的几种情况)以及立功,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注意表达方式和适用的场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危害性、再犯的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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