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人尤其是房产产权未登记一方认为这样的规定很不公平,其实不然,房屋产权未登记一方除了可以积极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贷款款项以外,根据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共同劳务使房屋增值等因素,还可以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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