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姚某夫妻二人因养殖资金紧张向我借款20000元,2013年7月17日姚某夫妻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借款由丈夫姚某负责偿还。后来我多次找姚某追要,他一直推拖不还,该借款应由姚某个人偿还还是应由姚某夫妻二人偿还?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虽然姚某夫妻二人在离婚时约定该笔借款由姚某来偿还,但该约定仅在二人之间有效,你仍有要求姚某及前妻偿还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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