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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为何会沦为“枪手”?

2015-07-23    作者:马伟律师
导读:日前,《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一个高考替考组织,湖北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据了解,像武汉一些“985”、“211”高校,考上的话,最低层级的枪手也能拿到七八万到十几万报酬。在武汉几所重点高校,...

日前,《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一个高考替考组织,湖北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据了解,像武汉一些“985”、“211”高校,考上的话,最低层级的枪手也能拿到七八万到十几万报酬。

在武汉几所重点高校,“枪手”招募广告屡见不鲜。不论是自考,还是英语四六级,抑或高考,替考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

高考替考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就在于与其他考试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高考作为一种人才选拔的制度化手段,承载着公众关于知识改变命运的厚重期望;一旦机会平等得不到保障和捍卫,高考的价值就大打折扣。

替考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催生“劣币驱逐良币”,让一些考生通过作假的手段获取了他原本得不到的教育机会,而让其他遵守高考纪律的考生遭遇利益剥夺和情感伤害。此外,替考切割了高考的公信力,进一步加剧了“信任荒”。

昔日的高考考生,今日的“枪手”,这样的角色反差和底线失守,让人痛心不已。面对“枪手”招募广告,少数大学生为什么会“集体沦陷”?

老马认为:大学生利用考试技能“寻租”,源于制度敬畏和规则意识的淡漠,源于对公平正义缺乏笃定的文化信仰和价值追求;一旦有机会利用制度和监督漏洞牟利,就将公平正义抛在脑后。

作为高考制度的受益者,“枪手”理应明白高考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加速社会流动的重要意味,为何还要铤而走险地破坏曾经给自己带来希望和光亮的高考?

不可否认,面对黑色替考产业链,现有的处罚措施却并不给力。目前,我国并无专门的考试法,也没有针对高考替考行为的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只能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罪名进行处罚。

而如果替考者没有伪造身份证、准考证的行为,其单纯的替考行为就无法得到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效规制。特别是对替考买家而言,雇“枪手”被发现则顶多是被禁考几年,万一没被发现就能轻松混个大学文凭,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大学生在成为“枪手”之前,会有一个反复比较、左右权衡的理性选择过程。从成本上看,现行法律规范对替考处罚涉及不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从收益上看,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的收入对于大学生来说颇具吸引力。

老马认为:更为关键的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大学生心甘情愿沦为“枪手”,根源于价值追求的错位和迷失。

不论是试图迅速获取财富的投机心理,还是“破窗效应”下的跟风、从众心态,抑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麻木与冷漠,当大学生可以为自己的失范行为找到理由,哪怕是自欺欺人的理由,替考也就逐渐产生了。

如果大学生不能在是非对错上建立有效的隔离带,替考的非正义性就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枪手”的出现就难以避免了。

当然,替考舞弊往往不是个别人的单打独斗,而是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作弊.在替考交易链中,往往存在户籍、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替考组织者勾结,收受贿赂,大开绿灯。

老马认为:是时候考虑尽快出台《考试法》了,今年再次出现的替考事件又一次印证了题考舞弊入刑的必要性,以“作弊入刑”等方式抬高替考的违法成本,重典治乱,正当其时

  • 马伟律师办案心得:办理刑事案件要尊重事实,不能对案件结果有承诺,对案件的走向要有清晰的认识,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很重要,另外,刑事案件中要注意当事人的刑事年龄、是否有自首(或可以视同自首的几种情况)以及立功,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注意表达方式和适用的场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危害性、再犯的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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