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小姐问:2015年6月29日,我丈夫于某持缅甸入境签证和飞往缅甸的航班机票,在首都机场出港海关监管区内准备登机时,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值机科的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的小提箱进行查验,起初我丈夫拒绝,没好好合作。后经工作人员开包查验,发现包内装有十只猎隼,其中五只已死亡。我想问下我丈夫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知名深圳刑事律师团马成律师回复】
猎隼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为了保护珍贵动物,我国刑法增设了走私珍贵动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走私珍贵动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犯罪的对象是珍贵动物。所谓珍贵动物,是在生态、科学研究、文化艺术、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具体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两级: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指中国特产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的规定,隼类(所有种)属于二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进出口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陈小姐丈夫于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禁止出口的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隼出境,其行为符合走私珍贵动物罪的特征,故应涉嫌的罪名是走私珍贵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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