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日前,一篇两年前的《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报道,让住在河北省曲阳县太行深处的“临时代课教师”郜艳敏再次被外界关注。据报道,1994年,郜艳敏被骗卖给人贩子,后被转卖、强暴,终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现在的公公,来到太行山深处的河北曲阳县下岸村。经几次自杀、逃跑,郜艳敏1995年曾回到家乡河南,后来自愿留在下岸村,2000年起担任村小学唯一的代课教师,获得“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
上述报道经过网络转发,有网友表示郜艳敏是“尴尬的榜样”,更多的网友在热烈争论拐卖事件牵涉的情理与法理。29日,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微博转发了报道,称已部署调查,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应当救助,不能纵容拐卖、同情买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距郜艳敏被拐21年,她已与当初的收买人一家成为亲人,育有一对儿女,女儿明年即将参加高考。29日,郜艳敏给好友韩磊(化名)打电话说,目前全家非常恐慌害怕,她不希望公公被抓,而学校的孩子们更是她的希望,她害怕不能再当老师了。
新京报讯(记者陈瑶)
律师点评:
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根据相关报道的现有情况,郜艳敏无需对公公可能被抓的事情担心。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媒体材料反映,可能公公对其还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未有致人重伤等情节,因此法定最高刑同为三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仅为五年,而现已距收买行为二十一年,且从材料中并未看出公公有其他犯罪行为致使追诉时效发生中断,因此两罪均已超过追诉时效,不会再受到刑法追诉。而当初拐卖郜艳敏的犯罪分子,则构成拐卖妇女罪,因存在奸淫情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追诉时效为二十年,经过二十年期限的,除非经最高检核准,否则不再追诉。如果拐卖、转卖郜艳敏的犯罪嫌疑人,在该案后追诉期内又犯罪的,发生追诉时效中断,该拐卖妇女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至今仍可能处于追诉时效期间。
很多网友对此可能感到困惑,为何刑法会规定所谓的追诉时效,对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再予以追诉,这岂不是鼓励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然而,刑法中之所以有追诉时效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①有利于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现行犯罪由于刚刚发生,对其立即予以打击,更能充分发挥出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而对于时间较长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收到的社会效果可能较小。另外,犯罪证据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散,在犯罪相当长的时间后要么难以收集到犯罪证据要么收集的证据难以证明犯罪的存在,最终难以达到正确处理案件的目的;②该犯罪嫌疑人在此后追诉期限这么长的时间(最短也为五年)内,没有再次犯罪,表明其已进行悔改,未来再犯的几率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没有必要对其再进行惩罚;③随着时间推移,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可能已经修复,或者形成了新的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此时动用刑罚手段,可能会使原本已经稳定的社会秩序再次发生变动,不利于社会稳定。
本事件中就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情况,郜艳敏原属于被拐卖的妇女,对犯罪嫌疑人追诉应感到安慰,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她早已融入了这个家庭当中,原收买她的人已成为了她真正的公公。若法律介入该事件当中,不仅起不到任何好的效果,反而会使原本和谐的家庭再被破坏甚至拆散。
另外,由于婚姻关系涉及感情,而感情又有可能随时发生变动,因此在民事法律方面对于婚姻关系的调整也相当谨慎,如《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被胁迫的婚姻并不当然无效,而是在当事人恢复自由之后在法定期间内选择是否提出撤销,若不提出,则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可见,无论是在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会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这体现出法的作用不仅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通过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通过对一对对法律关系的修复,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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