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被告人甲以低价收购旧的苹果手机,再订购假冒的标有“iPhone”商标和“苹果”商标的新手机外壳等配件,然后对苹果旧手机的主板进行维修,并装上上述订购的新手机外壳等配件,完成iPhone苹果旧手机翻新后,再将iPhone苹果翻新手机作为iPhone苹果新手机进行出售。被告人甲抓获时,销售翻新iPhone苹果手机所得达人民币二十余万元,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张航提起公诉。
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商标权用尽原则,被告人甲对手机进行翻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自然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商标质量保证功能这一角度来看,对旧手机翻新行为导致消费者将翻新手机与新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当后果严重时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律师评析
深圳市知名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谓商标权用尽原则,又称商标权穷竭原则,是指标注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过商标权人同意投入市场后,商标权利人对该商品的权利已经穷竭,购买人可以使用或者进一步销售该商品,商标权人不得干预,此时,购买人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权穷尽原则是为了避免“商标的持有者以商标权对抗商品购买者的所有权”的情形发生,最大限度的保证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但是,商标权用尽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所有权人不能破坏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其对商品进行的进一步销售不能人为的破坏商品的质量和结构。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是指,标有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售出后,购买人使用该商品,或者购买人进一步销售该商品时,该商标都在继续发挥着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且不会因为购买人使用或销售该商品而发生变化,消费者也不会对该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如果商标权人有正当的理由,特别是在商品投入市场之后,如果该商品的状况发生了改变或恶化,商标权人有权反对将该商标使用于商品继续销售,此时发生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商标用尽原则的例外可以保证所有权人滥用所有权损害商品声誉的行为。
这也就是说,所有权人可以二次销售其持有的商品,即便该商品的质量由于使用过程中的损耗而自然的降低;如果所有权人刻意的改变商品的质量或内部构造,原来的商品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不能再等同于原有商品。所有权人继续贴上新商标进行售卖的行为已经不单单是行使自己对商品的所有权的行为,而是利用对方商标进行售假的行为。商标具有质量保证功能,“销售的商品之质量没有发生变化或损害”是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前提条件之一,否则,将不具有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基本条件。基于上述分析,甲翻新旧苹果手机又以全新品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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