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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微评】律师不能审前披露案情,那检察院呢?

2015-10-23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新闻摘要:2015年9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其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新进展对媒体进行披露。据多家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仅向媒体详尽披露了案件事实及案件进展情况,而且对案件作了相...

新闻摘要:

2015年9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其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新进展对媒体进行披露。据多家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仅向媒体详尽披露了案件事实及案件进展情况,而且对案件作了相应评价。对此,作为马乐的辩护人张青松律师发表如下声明:1.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没有做出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借助媒体公开发表的相关言论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的审判独立之精神,可能不当影响舆论。2.最高人民检察院片面强调控方观点有失公允,辩护人认为深圳市、广东省两级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人权保障、“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价值追求以及面对争议问题时高超的司法技艺。

律师点评: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保障律师权利的的规定不断出台,9月20日,五部委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规定》。明确了不能限制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裁判文书应写明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律师有权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等多方面的内容。然而,看似对律师权利全方位进行保障的规定,律师界对此却并无太多的反响。这是因为,此前相类似的文件并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三年,过去的刑事辩护“旧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尚未解决,又出现了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刑事辩护中律师权利的保障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刑事律师“难”的本质,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公权力方对律师权利的非法限制,而律师却对此无力反抗。其直接和短期后果是造成个案当中,律师不能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当事人的部分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而间接和长远的后果则是造成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法治进程的止步不前。

上述事件的发生,便是控辩双方力量失衡的一个表现。尽管最高检除了发挥控诉职能外,还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但是无论是全局性的领导指挥,还是个案的领导指引,都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精神。众所周知,审判独立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任何人和机关都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然而在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中,却暗示本案“对明确同类案件的处理、同类从业人员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这种未审先定调,公然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作法,显然是违背刑事司法精神的。

实际上,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以及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三者是密切相关的。表面上虽然呼吁保障律师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报告人的人权,但是,倘若不能真正做到对国家公权力的约束,尽力控辩双方相对平等的地位,就不能真正发挥律师的辩护效果,真正的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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