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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水客卷入巨额走私案,马成律师团队介入获缓刑

2015-11-03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荣某某是黄某的高中同学,其希望通过水客渠道走私香港的电脑配件。2013年9月,荣某某从朋友口中得知黄某与水客团伙的香港人于某相熟,于是荣某某求黄某帮忙牵线搭桥,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后黄某将于某介绍给荣...

【案情简介】

荣某某是黄某的高中同学,其希望通过水客渠道走私香港的电脑配件。2013年9月,荣某某从朋友口中得知黄某与水客团伙的香港人于某相熟,于是荣某某求黄某帮忙牵线搭桥,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后黄某将于某介绍给荣某某,后荣某某果然守诺给了黄某好处费3万元。在尝到甜头后,黄某又在半年后将在麻将桌上认识的另一个水客团伙负责人柳某介绍给荣某某,随后荣某某又给了黄某好处费2万元。

经计核,荣某某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偷逃应缴税额计人民币4246897.24元。2014年11月23日,深圳海关根据线报传讯了荣某某和柳某,并于同日对上述人员进行了拘留。随后根据荣某某的供述,又于11月24日传讯了黄某,并于同日对其拘留。

【办案经过】

黄某被传讯当天其丈夫朱某在外地出差,收到警方的拘留通知后朱某陷入了惊慌,其认为妻子不可能走私犯罪,所以寄希望于公安能查清案件,侦查阶段并未聘请律师。直至审查起诉阶段,妻子被正式起诉后,朱某才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马成律师团队进行咨询。经过一番咨询后,朱某决定委托马成律师团队为黄某辩护。

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团队律师在马成律师的指导下会见了黄某,初步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通过阅卷,团队律师认为黄某的供述基本属实,虽然黄某某没有具体的走私行为,但其居间介绍客观上为荣某某提供了运输渠道,已然构成共犯的帮助行为,无罪的可能性较小,但其获取的收益较小,只要积极退赃,作从犯罪轻辩护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与黄某进行沟通后,其最终认同了马成律师团队的辩护策略,主动向检察机关退赃。马成律师团队将上述分析细化为法律意见提交给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经过充分的沟通后,检察机关作出的量刑建议书中将黄某认定为从犯,建议量刑为三到四年有期徒刑。取得初步辩护成果后,马成律师团队仍不敢有半分松懈,继续完善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作出了精彩的辩护。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队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但其仅为从犯,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黄某与朱某对辩护判决结果感到十分满意,对马成律师团队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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