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8月份至2013年11月份,丘某在担任深圳某运输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客户缴纳到该公司的购车款、挂牌费及保险费等共计人民币170万元,至案发时尚未退还公司。
【办案经过】
案发前,公司领导找到丘某谈话,丘某在谈话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领导告诉丘某,念及其多年对公司的贡献,让其自行自首。丘某回家将事情告知妻子后,妻子安慰了丘某,并告诉丘某一定会与其共同面对,但当务之急是应找个好律师。二人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深圳著名刑辩团队马成律师团。次日,二人便前来大成深圳分所当面咨询团队专业刑辩律师。在咨询过程中,团队律师为其详细分析了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各种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并结合本案展开了具体分析。
在听过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专业分析后,丘某对案件当前形势有了初步了解,虽然明知将难逃牢狱之灾,但内心反而释然了。同时也被团队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经验所折服,故当即决定委托团队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为丘某指出了悔罪书的要点,并在丘某完成后,帮助其进行修订。
丘某自首后,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第一时间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使其暂时免予遭受羁押之苦。其后,通过多次与丘某沟通,调阅案卷材料,为其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在庭审过程中,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检方起诉书中指控的丘某挪用客户李某、王某共计30万元资金不成立。丘某在庭前已收到了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该笔款项系民间借贷纠纷,且该判决现已生效,故不能认定该款项系挪用资金的刑事犯罪,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三、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其亲属又替其退还了部分款项,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丘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对其犯罪金额作出了准确认定,在考虑其自首情节、良好的认罪态度后,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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