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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马成律师团介入获缓刑

2015-12-14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温某案发前在深圳某公司工作,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A公司、B公司、C公司等客户交付的货款,通过承兑取现的形式,仅将部分货款上交公司,对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基本案情】

温某案发前在深圳某公司工作,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A公司、B公司、C公司等客户交付的货款,通过承兑取现的形式,仅将部分货款上交公司,对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予以截留,据为己有。2012年6月,温某向公司高层交代犯罪事实后,公司报案,警方将其从公司带走。

【办案经过】

温某亲属收到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后,着急万分,冲冲赶去看守所想要会见温某,经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告知,方知在案件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会见,遂立即着手为温某找律师。通过朋友介绍,温某亲属找到了深圳著名刑事辩护团队马成律师团,到所咨询后,他们对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专业水平十分认可,对团队每个刑事案件至少会有两名专业律师负责跟进,由马成律师最后把关的规范流程也非常满意,故决定委托马成律师团作为温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温某,告诉温某家人情况安好,不要担心,逐步建立双方的信任。在此基础上,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会见结束后,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立即向温某的亲属反馈了温某的情况,让亲属放心。团队律师还根据温某初步反馈的信息,找出案件存在的疑点,在下次会见中与温某进行核实。通过多次开会讨论,制定初步的辩护方案,形成专业的法律意见,提交给公安机关。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开始申请调查对温某有利的证据向检察院提交,并对卷宗中的证据一一与温某核实,并根据案卷所展现出的案件事实对原先制定的辩护方案进行细微调整,形成新的辩护思路,结合新收集的证据材料,完成了新的法律意见书向法院提交。

通过前期扎实的准备,在庭审过程中,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温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温某是在公司被警方带走的。但其在案发前便已向公司副经理刘某主动交待了自己私自收取货款未上缴的事实,后公司高层开会研究后才报警将其抓获。可见,其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向公司高层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的行为,在归案后亦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案发后,温某已向被害公司归还全部款项,并已获得被害公司的谅解,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比较轻微,建议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三、温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其所在社区为其出具了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证明。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温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已向公司归还全部款项,获得公司谅解,没有造成损失,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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