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因果关系错误,是指所发生侵害的客体虽没有错误,但发生侵害的因果经过存在错误的场合。方法的错误也是因果关系错误的一种。譬如说,用利器试图杀害A,但制造成了轻伤,由于A是血友病人,从而因流血过多而死亡的场合;打算将B淹死而将其从桥上推下去的时候,B在向水面落下的过程中,头部猛烈撞击到了桥墩而死亡的场合。在这两个案例中,问题就是,对于A和B的死亡是否存在故意?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即能够肯定行为人对结果的故意成立。(摘自日山口厚《刑法总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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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