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
【案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指导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指导案例编号】检例第22号
【发布日期】2015.07.03
【关键词】被害人谅解
【基本案情】
1989年9月2日晚,杨菊云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其殴打。杨菊云趁吴德禄熟睡,手持家中一节柏树棒击打吴德禄头部,后因担心吴德禄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吴德禄杀死。案发后杨菊云携带儿子吴某(当时不满1岁)逃离简阳。9月4日中午,吴德禄继父魏某发现吴德禄被杀死在床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并于9月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
杨菊云潜逃后辗转多地,后被拐卖嫁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曹某。2013年3月,吴德禄亲属得知杨菊云联系方式、地址后,多次到简阳市公安局、资阳市公安局进行控告,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同年4月22日,简阳市及资阳市公安局在安徽省凤阳县公安机关协助下将杨菊云抓获,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逮捕,并通过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同时,杨菊云与吴德禄之子吴某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菊云。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称鉴于杨菊云将吴某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吴德禄被杀案已过去二十多年,已经没有什么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菊云,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之子吴某也要求不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决定。2013年7月29日,简阳市公安局对杨菊云予以释放。
【周律师短评】
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八十七条的规定,在现行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认为是犯罪,且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则不予追诉;若认为必须追诉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已经经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期间,且行为人是因家庭纠纷而剥夺了他人生命,被害人的大部分亲属也对行为人表示了谅解,群众反映社会影响也已经没有当时那么严重。同时,在二十年期间,行为人未再实施不法行为,也没有犯罪危险性。从行为人行为的动机、情节、社会影响来看,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况,可以决定不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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