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拿了2万多”终获刑三年
原创经典案例
作者:杨承富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案号:(2001)遵刑经终字第33号
基本案情
徐某系某烟草公司职工,在公司安装空调项目过程中,与经营电器的熊某签订合同,事后收取熊某现金、手机、空调共计5万元,向领导汇报后将其中2万元用于给公司买酒的公务开支,并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将手机上交公司纪委。
辩护意见
杨承富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际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本案中徐某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被告人徐某不构成受贿罪。徐某在收到手机后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经理姚某,并将手机上交公司纪委;徐某家中所装空调是徐某支付价款购买的,有收据为证;关于现金,徐某收到后向姚某报告,并用于为公司购买酒品的公务支出,并未将财物收归个人所有。因此,徐某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收受现金用于为公司买酒的公务支出证据充分,不认定为受贿;因姚某否认同意其收受使用手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认为手机系徐某受贿所得;家中所装空调虽有收据,无法证明出资,认定为受贿所得;故认定受贿赃款共计28000元,赃款没收上交财政,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风险提示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注意将自己的私人事务与公司事务严格区分开,不要混同;同时,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要保存好相应的单据,严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不要贪图不法利益,而为其他人提供“方便”,避免锒铛入狱后悔莫及。
律师简介:
杨承富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民商法学博士,从1994年开始从事刑辩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商事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核心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法学功底雄厚,为人正直,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职务: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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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010-5780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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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承富律师::博士,从2000从事律师工作已满18年,办理案件上千余件,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家犯罪业务部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所获荣誉:本人 擅长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所办刑事案件曾被党刊《新华社》、央视《新闻1+1》、《焦点访谈》、CCTV-12《法律讲堂》等众多全国性权威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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