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销售假茅台获刑
原创经典案例
作者:杨承富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1)仁刑初字第6号
(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8号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陈某欲购买100件贵州茅台酒,联系到王某,王某联系到刘某、赵某,刘、赵二人预谋用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出售给买方,将假冒的酒运送至贵州茅台酒厂,并叫陈某(另案处理)假扮“张科长”将调货单出示给买方,骗取买方的信任,交付100万将酒运回,后发现酒有问题,将王某扭送至公安局而案发。
辩护意见
杨承富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作为介绍买卖酒品的中间人,对于刘、赵以假充真的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明知的情形,同时,对于100万非法获利,王某并未分得分文。因此,在王某事先并未参与预谋,事后未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对于销售假酒的情况是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王某无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赵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王某的无罪辩护,因王某并非只是居间介绍,还实际参与了销售行为,并且参与谋划了让陈某假扮“张科长”的计划,对事后所分不法利益,全部用于偿还所欠赵某的合伙债务。因此,对王某的无罪辩解不予采信。王某、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万元并处罚金。
法律风险提示
大学毕业生在走出校门踏入社会之初,有着对成功的急切渴望,但此时往往缺乏资源和经验,为了获取第一桶金,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无视了法律的界限,在本案中,也许王某事先并未想到要去销售假酒,但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面前,没有抵抗住金钱的诱惑与攻击,最终沦为金钱的奴隶,成为阶下囚而后悔莫及。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无论何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触犯法律的底线,否则必然得不偿失。
律师简介:
杨承富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民商法学博士,从1994年开始从事刑辩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商事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核心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法学功底雄厚,为人正直,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职务: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
办公室:北京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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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010-5780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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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承富律师::博士,从2000从事律师工作已满18年,办理案件上千余件,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家犯罪业务部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所获荣誉:本人 擅长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所办刑事案件曾被党刊《新华社》、央视《新闻1+1》、《焦点访谈》、CCTV-12《法律讲堂》等众多全国性权威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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