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机标错价被低价购买
看到cd机便宜,于是立马购了两台,谁知竟是柜台组长粗心制作标签时,少写了一位数,商场发现后要求买主补交余额被拒,于是起诉到法院。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故商店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故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法院受理后,根据《合同法》第54和第58条规定,判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重大误解可撤销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以及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即赵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买主只看到商品物美价廉,也支付了对价,但却不知道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且对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而对于买主的损失,只能由粗心的组长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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