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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夫妻共同还,丈夫借钱妻子要还么?

2017-01-05    作者:施永宝律师
导读: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案情简介:丈夫欠债夫妻共同还

原告李特起诉称:2010年开始,被告林亮、张瑜因家庭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铁丝,期间陆续支付部分货款。截止2014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387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林亮、张瑜支付货款138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须夫妻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林亮向原告李特购买铁丝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林亮支付货款1378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从起诉之日即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合情合理,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林亮曾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个人债务,亦未能提供夫妻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瑜履行上述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林亮、张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特货款137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37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4元,由被告林亮、张瑜负担。

律师说法:丈夫借钱妻子要还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除外。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有责任承担,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夫妻一方的债务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有偿还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丈夫欠债夫妻共同还,丈夫借钱妻子要还么”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结婚并不能使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可能是夫妻的婚内个人财产。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施永宝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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