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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作证不被采信 离婚案中亲属做证人有效吗

2017-03-11    作者:朱宏律师
导读:导读:在离婚案件中,证人证言同样是一种证据形式。证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哪些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更具有证明力?哪些人不能作为婚姻案件的证人呢?请看法邦网律师为您以案说法。案情简介:亲戚作证不被采信 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

导读:在离婚案件中,证人证言同样是一种证据形式。证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哪些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更具有证明力?哪些人不能作为婚姻案件的证人呢?请看法邦网律师为您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亲戚作证不被采信 

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温某,××××年××月××日生育女儿溫海芸。原告诉称,由于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差异太大,常因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郑某长期在外地打工,对张某母子不闻不问,近两年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分居已达两年。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对此负有证明责任。其所举证据为张玲玲、姜倩倩出庭证言,郑某对该证人证言真实性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张玲玲、姜倩倩分别是张某堂妹和姨姐,具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内容亦不能证明张某与郑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予采信。应由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郑某所举证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等不再评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案中亲属做证人有效吗

本案中,原告张某堂妹和姨姐张玲玲、姜倩倩出庭证言,从法律上讲,本案证人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亦不能证明张某与郑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在诉讼中由亲友作证的,其证言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与当事人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由于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要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当然,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的,可以认定证言所证明的事实。

综上所述,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亲友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其关系的特殊性,致其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故一般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当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专业婚姻律师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最优的法律方案。

  • 朱宏律师办案心得:案件无大小,维权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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