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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十一年起诉离婚不得 夫妻分居几年法院会判决离婚?

2017-02-26    作者:朱宏律师
导读: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定离婚的几种情形,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普遍使用于司法实践中,那只要夫妻分居满两年就一定能判决离婚吗?本案属于典型的以分居十一年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例,但在第一次起...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定离婚的几种情形,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普遍使用于司法实践中,那只要夫妻分居满两年就一定能判决离婚吗?本案属于典型的以分居十一年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例,但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并没有判离,这是为什么呢?请看法邦网为您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夫妻分居十一年起诉离婚不得

原、被告于1984年5月3日登记结婚。于1985年6月21日生育长子张某成,于1986年11月21日生育次子张某恒。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以及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在婚后动辄为些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日趋增大,双方已分居达十一年之久。2016年2月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考虑双方结婚多年,有和好之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任何和好之可能为由,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1984年5月3日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于2010年8月24日补领结婚证,多年来,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近年来,二人各自生活,分居已经超过两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原、被告近年来因性格不合各自生活,夫妻之间没有正常的沟通与交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2016年2月原告起诉离婚,我院判决不准,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状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律师说法:夫妻分居几年法院会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具备上述列举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那么本案中,原告称夫妻分居已达十一年之久,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理应判决离婚,但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并没有判决离婚,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夫妻分居满两年”的构成有严格的标准,根据“分居满2年”判决离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有感情不和造成的,还有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多种情况。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分开居住。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相关证人或居委会的证明,并在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证出双方分居是否满两年。

以上即是“夫妻分居十一年起诉离婚不得夫妻分居几年法院会判决离婚?”的案例分析,综上所述,“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方面,是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依据之一,最后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综合地判断。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法邦网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为您答疑解惑,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量身制作适合您的法律方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朱宏律师办案心得:案件无大小,维权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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