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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带病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017-07-27    作者:朱宏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姚某诉杜某婚姻无效纠纷案姚先生与杜小姐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了半年多决定结婚,于2007年6月6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经常会出现争吵2008年11月6日杜小姐出现严重幻听,砸...

案情简介:姚某诉杜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姚先生与杜小姐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了半年多决定结婚,于2007年6月6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经常会出现争吵2008年11月6日杜小姐出现严重幻听,砸烂了玻璃茶几;2009年1月5日杜小姐生下一女孩,1月底开始,杜小姐精神症状更加严重,有攻击他人行为,2月3日入住安定医院。2009年2月姚先生得知,杜小姐于2004年2月在日本学习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3个月;回国后于2006年2月5日因精神病发作在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从姚先生与杜小姐认识之日起,杜小姐及其父母始终隐瞒病情,杜小姐其实一直暗中服用抗精神分裂的药物,甚至在怀孕期间仍在服药,双方于2009年2月3日起开始分居。姚先生认为杜某在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精神分裂症,但杜某对其隐瞒病情,并暗中服药,婚后未治愈,目前病情更加严重,故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婚姻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杜某虽然婚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杜某与姚某登记结婚时,并未处在精神病发作期,作出的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姚某主张其与杜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结婚登记时不发病婚姻即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但是其中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虽然行为人婚前向其配偶隐瞒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但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只要行为人与其配偶登记结婚时,未处在精神病发作期,也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该婚姻关系就是有效的。

以上就是婚前隐瞒精神病带病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 朱宏律师办案心得:案件无大小,维权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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