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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卖房不愿意履行合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2017-03-20    作者:徐红英律师
导读:屋买卖中卖房不愿意履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上海市2016年下半年房价普遍上涨,但房屋买卖市场仍旧火爆,有时买方银行贷款审批迟延,卖方借故未及时付款,以买房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房屋买卖中卖房不愿意履行合同,使得买...

屋买卖中卖房不愿意履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上海市2016年下半年房价普遍上涨,但房屋买卖市场仍旧火爆,有时买方银行贷款审批迟延,卖方借故未及时付款,以买房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房屋买卖中卖房不愿意履行合同,使得买房面临不利处境。

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不愿意履行合同

案件基本案情:顾某(原告),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朱某(被告),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顾某与朱某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价总计225万元,顾某已经支付首期房价85余万元。后因顾某贷款审批迟延,2016年下半年上海房价普遍上涨,朱某按照合同规定发律师函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顾某向法院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将上述房屋腾退并交付原告;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腾房违约金(以人民币225万元为本金,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6年9月13日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4、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过户违约金(以225万元为本金,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6年9月13日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顾某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面积129.71平方米,合同价款225万元。原告按照约定支付85万元,第二期款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虽因原告原因导致贷款申请迟延,其后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赔偿被告5万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共同前往银行办理贷款事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7月31日腾退房屋并与原告办理交接手续,但被告却迟迟不予办理,并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律师观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并且买房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形下,因房屋贷款审批迟延,非因买房的主观过错,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整个社会的诚信守约,法院通常会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或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果买卖一方不是太精通法律或相关程序,应向专业律师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把关或陪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 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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