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类媒体,那么,若遇到此类情况,楼上漏水楼下遭受损失,受损方如何维权?请看专业律师以案说法。
案例简介:楼上漏水楼下被淹 受损方起诉索赔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相邻关系。被告长期将房屋出租他人居住。由于被告违规施工搭建,屡次造成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原告房屋的吊柜衣橱全部霉烂,天花板和墙壁大面积脱落,地板变形,被子衣服霉烂,使原告及家人无法正常生活。因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修复房屋漏水;2、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5,030元,包括装修费、租房费用、搬场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衣物损失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的房屋是存在漏水情况,但从现场看,漏水原因不一定在被告,主要原因不确定。我方认为漏水原因是原、被告居住的房屋老化、地面沉降。我方可以将卫生间、厨房防水重新做一遍,以后再漏水与我方无关。
法院判决: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判决如下:1、被告修复房屋卫生间、厨房漏水,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碍;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000元。
律师说法:楼上漏水楼下被淹 受损方如何维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属相邻关系。首先,原告房屋因被告房屋的卫生间、厨房部位漏水致损,被告对于物业、居委的排查不予确认,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被告未申请漏水原因鉴定,被告认为漏水系其他原因之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其次,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房屋装修时间、墙体受损程度、衣物受损等情况酌情确定;原告主张的误工、租金、搬迁等,由于原告房屋受损只是部分部位,修复并非房屋全部翻新,且原告房屋装修已十几年之久,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修复期间可能对原告居住造成的不便,由被告酌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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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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