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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掉河中发动机进水 险企以免责为由不赔

2015-03-18    作者:唐春林律师
导读:车掉河中发动机进水投保车不慎开进河沟里,车主刘某理赔时遭拒绝。保险公司称其属于免责范围,不予赔偿。刘某心有不甘,将险企告上法庭,希望讨回一个公道。2012年10月14日,刘某在天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途锐越野车投保了...

车掉河中发动机进水

投保车不慎开进河沟里,车主刘某理赔时遭拒绝。保险公司称其属于免责范围,不予赔偿。刘某心有不甘,将险企告上法庭,希望讨回一个公道。

2012年10月14日,刘某在天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途锐越野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约定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止。2013年6月7日,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垫江县普顺镇时,不慎将车开到河沟里,造成车身前半部分进水。刘某随即报警并通知天大保险公司,天大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

此后,刘某将车辆送至重庆4S店及其他修理店进行修理,共支付修理费11.4万余元。刘某向天大保险公司理赔时,天大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天大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修理费,刘某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险企赔偿修理费11.4万余元、施救费800元,共计11.5万余元。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次事故是因车辆在行进过程中驶入河沟进水导致,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故对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发动机进水而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主张施救费800元,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根据车辆受损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500元。故判决,天大保险公司支付刘某保险金11.4万余元。

险企以免责为由不赔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较焦点在于发动机进水和损害是否由交通事故所造成。从查勘结果来看,刘某发动机的损坏是由于其驾驶的越野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意外,将车开进河沟,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即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刘某在天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途锐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所谓机动车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爱惜自己的车就应该买。

另外,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表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因此,刘某的车发生的是意外事故,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保赔范围。故天大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险企应及时对刘某的车险进行理赔。

  •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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