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实生活中很多工作岗位是短期性临时性的,提供这些工作的单位往往以“临时性”为借口拒绝为劳动者承担保险和其他待遇,此时的劳动者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呢?
案情简介:短期营业员未签劳动合同无任何保险待遇
小王(化名)是2个月前来到公司当营业员,约好每月工资400元,但没有签劳动合同。听人说干不长,营业员干得最长的也不到半年。公司也不给上保险,其他什么待遇都没有。对此,甲公司副总经理左某承认上述事实,但他认为商贸公司的业务有淡季有旺季需要短期营业员,招“临时工”与招正式工有区别,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此类情形下招用“临时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临时工”也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保险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日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制度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规定: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再加上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社会保险的条款,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同样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风险提示
现实生活中很多工作岗位是短期性临时性的,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以“临时性”为借口拒绝为自己承担保险和其他待遇,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侵犯自身切身劳动权益,可即使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必要时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为自己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葛春喜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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