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并不随之灭失,不能由此免责,此后两者之间形成事实法律关系,仍属于因提供劳务和支付劳动报酬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吊销营业执照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于2003年1月7日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系原告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2009年11月10日因其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并未及时办理该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公章等注销手续,也未收回该办事处公章,并仍以该办事处名义对外经营。2012年3月25日该单位职工李某通过网络招聘原告到下属济南办事处,从事相关产品在超市专柜的策划、执行工作等。在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2月26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获批准,但公司未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013年3月22日李某作为申请人,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申请人未发放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后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发放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李某与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认为原告作为该办事处出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人职时间及工资标准,对被告的陈述,应予采信。被告与原告下属办事处于2012年3月25日至2013年2月2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营业执照吊销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下属济南办事处虽已于2009年11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及时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及公章手续,仍以原告下属办事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原告也述称“在原告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属于办事处私自招聘被告”。被告与原告下属办事处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并不随之灭失,不能由此免责,此后两者之间形成事实法律关系,仍属于因提供劳务和支付劳动报酬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劳动权益维权时时可能发生,与大家息息相关,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权益纠纷可及时联系葛春喜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葛春喜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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