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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及报销的流程

2019-01-28    作者:葛春喜律师
导读:职工在就业期间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员工根据社会缴纳的生育保险享有生育津贴,单位没有缴纳的,由单位支付生育津贴。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及报销的流程,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单位扣发员工产假期间的社会保...

职工在就业期间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员工根据社会缴纳的生育保险享有生育津贴,单位没有缴纳的,由单位支付生育津贴。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及报销的流程,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单位扣发员工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

刘某于2008年3月27日入职时代桥公司,当日时代桥公司将刘某派遣至北京国电宾馆,担任餐厅主管。后刘某与时代桥公司于2008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在合同上签署日期。刘某于2012年3月怀孕,2012年12月31日生产。刘某产假休至2013年5月2日。在刘某休产假期间,公司未为刘某发放产假工资,仅向刘某支付生育津贴13367.47元,但随后又扣发了刘某3383.60元用来缴纳刘某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刘某在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9月13日的月工资应为4800元,但刘某实际每月支付的工资数额不足2000元。

法院判决:一、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刘拖欠的工资7833.55元。二、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400元。三、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未休年假工资1503元。四、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偿金1206元。五、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刘生育津贴差额五千八百三十三元。六、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刘重复扣除原告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共计3383元。七、北京国电宾馆对上述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及报销的流程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二、报销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领时间和支付标准: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5、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刘某主张的生育津贴差额,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案中,刘某128天产假期间共计发放生育津贴13367.47元。刘某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两公司已经在2013年5月至8月期间已扣除了刘某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数额,且本院在计算刘某诉请的工资差额中已减去了上述已扣除的社会保险金额及公积金。因此,生育津贴差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按照月工资4800元标准计算刘某产假期间的应得工资,然后减去实际发放的生育津贴13367.47元。因刘某所主张的数额不高于实际差额,法院对刘某主张数额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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