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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承租小区车位 是否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2017-06-25    作者:徐红英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业主起诉开发商侵害车位优先购买权原告诉称,原告系某小区业主,于2007年起租赁地下车库A10车位,2015年3月20日交纳车位租赁费及物业费至2016年1月12日。2015年7月,原告获知A10车位已由被...

案例简介:业主起诉开发商侵害车位优先购买权

原告诉称,原告系某小区业主,于2007年起租赁地下车库A10车位,2015年3月20日交纳车位租赁费及物业费至2016年1月12日。2015年7月,原告获知A10车位已由被告某公司出售。被告在租赁期间将车位出售给他人,剥夺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享有A10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被告某公司辩称,法律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是房屋,而非车位,原告对车位没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被告就出售车位事项已告知原告,原告放弃购买的权利;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车位已出售给他人,原告的诉请事实上履行不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车位承租关系不成立不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查明,本案涉案车位已出售给案外人,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但认可案外人购买涉案车位系善意取得。判决如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业主承租小区车位是否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首先,本案中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的归属可通过出售方式约定。车位作为地下建筑物,与房屋同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被告出售涉案车位时,负有通知承租人的法定义务。被告某公司称涉案车位并非房屋,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次,本案原告主张车位优先购买权应以其与被告就涉案车位存在租赁关系为前提,因双方并未就涉案车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且原告提供的车位费用发票的付款人并非原告,故原告并非涉案车位的承租人。虽然原告实际使用涉案车位,但实际使用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以上就是对“业主承租小区车位是否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的解答。生活中当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的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相信房产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 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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