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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输错血型致病人身亡,如何构成医疗事故罪?

2017-07-05    作者:彭起律师
导读:因输错血型致病人身亡7月1日报道,日本山梨县甲府市一名60岁的男子于6月23日因车祸被送往山梨县立中央病院,并紧急输血5600c.c.。然而,院方发生了严重的医疗事故。男子是O型血型,但在输血的血液中却有840c....

因输错血型致病人身亡

7月1日报道,日本山梨县甲府市一名60岁的男子于6月23日因车祸被送往山梨县立中央病院,并紧急输血5600c.c.。然而,院方发生了严重的医疗事故。男子是O型血型,但在输血的血液中却有840c.c.是B型血,导致他在4小时后不幸死亡。

据了解在日本,一般输血过程中至少要有两名护士和医生在场,检查确定血液没有问题,然而这次却发生了严重的医疗事故。(来源:北京时间)

如何构成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犯罪构成角度来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综上所述,在各类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案件往往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当然,有关医疗事故类的法律法规对其也进行了法律规制。明智选择是积极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彭起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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