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其中,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情形也已屡见不鲜,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货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并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时,应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顺序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电动车驾驶人被货车撞伤后要求赔偿损失
2012年5月16日14时20分,张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312线内xx十字路口段,闯红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王某驾驶的豫xx号货车直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十字路口时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当天即住院治疗,共住院24天,花费16540.82元。2012年5月22日,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电动车损失费用为1455元,支出鉴定费200元。2012年9月6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为6000元,支出鉴定费1300元,原告方因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费300元。以上费用中医疗费共计22540.82元。豫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xx财险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0212.67元。
法院判决: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替代赔付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张某、王某之间的责任比例,依据本案实际应划分为6:4,原告因该事故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对其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xx财险处投保有交强险,故其应承担的费用,在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可由被告xx财险予以替代赔付。
律师说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时应如何确定赔偿顺序?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时,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以上就是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时应如何确定赔偿顺序?”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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