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商城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及招牌承租商户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2011年4月24日,美著美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时某某(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213、215号摊位,位于二楼,建筑面积为27.51平方米;商铺用途、租赁期限约定,乙方承租该商铺仅作经营服装、包之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商铺用途,乙方承租第一年内必须用于经营女装、包种类,该商铺租赁期限为13个月,即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7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应提前60日向甲方书面提出是否续订租赁合同。甲方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另行于期满前续订合同。租金及其他费用约定,该商铺租金为35144元,付款方式为现金,商铺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经营保证金、工商管理费、税费及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服务等费用,该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能源费及其他税费在合同签订后一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取暖费、制冷费每年每平米150元(内含物业费、保洁费);室内装修约定,乙方如需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应遵守甲方有关装修管理的规定,装修施工前须将装修设计及施工方案提供给甲方,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结构、外观、使用功能,不得损毁公共设施、设备。合同第五条约定若甲方开业时间延后,乙方的租金起算日自甲方正式开业日起算,租赁期限作相应调整。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已预付的租金和经营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合同第七条关于转租、转让管理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有经营者不允许私自转让、转租,但因某种原因经营者中途无法继续经营,需将摊位转让他人时,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对受让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时某某作为摊位租赁者,向出租人美著美公司交纳了租金、经营保证金和冷暖费,在美著美服饰广场开业后在承租摊位上从事约定的服装及包的经营。其后美著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将服装广场更改为鞋城,并更改了招牌,美著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更改招牌的行为,使双方订立摊位租赁合同时的订约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时某某租赁涉诉摊位从事服装及包的经营是基于对美著美服饰广场能够为其提供的经营服装的便利条件而为,美著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为鞋城,使时某某订约时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某某因此向美著美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在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时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撤离了承租摊位,因此应视为双方的摊位租赁合同于2011年11月30日终止。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作为一项合同法律制度,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原因或情形。自法理言之,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合意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是当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法定解除的事由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又称为法定解除权。合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合意。《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均作出了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除又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一般法定解除是指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合同解除的情形,特别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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