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市祁阳县50岁的曾云姣8月26日晚7时在该县浯溪镇湘江桥头被两条狼狗撕咬,致使部分头皮撕脱,身体多处撕裂伤。媒体报道称“狗主人无动于衷,警方调查”。
女子遭狼狗疯狂撕咬
9月9日上午从祁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处获悉,事发当天,狗主人胡某骑着一台摩托车带着两条狼狗“豹子”和“雄霸”到浯溪桥下的河里洗澡(其中“雄霸”用铁链套着,洗完澡后又取掉了)。返回途中遇到骑电动车的曾女士,继而发生袭击事件。见狗袭击曾女士,胡某大声吆喝制止,无奈两只狗都没套上狗链,根本不听主人使唤。见势不妙,胡某一时慌了神,便骑着摩托车跑了。
目前,胡某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祁阳公安刑拘,袭击受害人曾女士的“豹子”和“雄霸”两只狼狗已被捕杀。目击者李先生告诉澎湃新闻,8月26日晚7时许,他和朋友下班路过浯溪镇湘江桥头时,发现桥下一名妇女被两条狼狗扑在地上撕咬。事后,他得知这个妇女叫曾云姣。
李先生说,当时,桥上有群众往下扔石头想要驱赶两条狼狗,他和朋友赶忙跑到桥下帮忙。不知是谁打中了其中一条狼狗后,两条狼狗相继离开曾云姣身边,但始终在15米外徘徊。李先生护在曾云姣身边,以防狼狗再次近身,并在现场询问此时意识尚清晰的曾云姣被撕咬原因。李先生回忆,曾云姣说自己是骑电瓶车经过事发地点,看到前方两条没有栓绳的狼狗好像在打架,一条黄色,一条黑色,曾云姣下意识按了一下喇叭,突然黑狗跳起来把她扑倒并撕咬,黄狗看到后,也扑了过来。“我们看到的时候,咬得很凶,两条狼狗很大,大概有七八十斤。”李先生说,把狗赶开后,他先后打了110、120,随后120赶到,将被咬得后脑部位大面积头皮撕脱、浑身是血的曾云姣送往医院治疗。
狗主喝止不成骑车逃离被刑拘
胡某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祁阳公安刑拘。那么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本案中的罪犯范某就是属于间接故意。
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友泉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友泉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友泉律师网”)
执业律所:马友泉
咨询电话: 15026608668
关注马友泉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