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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信的法律效力

2017-09-19    作者:葛春喜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辞职行为的效力问题原告于1993年9月起在城东小学处从事教学工作。因家庭变故等原因,患上精神分裂症,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3月12日,原告在患有××情况下,向被告提出辞职,并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和...

案情简介:辞职行为的效力问题

原告于1993年9月起在城东小学处从事教学工作。因家庭变故等原因,患上精神分裂症,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3月12日,原告在患有××情况下,向被告提出辞职,并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和《辞职申请表》。经市教育局批准,城东小学解除了与原告的人事关系。原告认为,原告在××严重,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经家人同意情况下辞职,依法无效。请求法院判决辞职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原告朱某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的辞职行为无效。

律师说法:辞职信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具有辞职的权利。员工可以提交辞职信向单位提出辞职。

一般认为,辞职信只具有公司经营管理上的效力,也即是人事管理制度上职工表示辞去工作离开单位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理解,辞职信实际上是标示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单方意思表示的载体。劳动者享有的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辞职信一经发出至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辞职信不得撤回,这种理解在劳动仲裁和审判实务中已经有所体现。

进一步分析,对辞职信的法律效力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其一,辞职信发生法律后果,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用人单位同意辞职只是说明单方解除变成一种双方解除,但是这并不影响先前单方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性质。其二,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若用人单位同意期辞职请求,劳动关系至退工证明下达时解除;若用人单位不同意其辞职请求,劳动者在一个月后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关系。其三,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满一个月后,劳动者依然在用人单位照常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相反意见的,两者间的原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开始形成。

以上是关于“辞职信的法律效力”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辞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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