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最高额质押登记与一般抵押登记有何不同
2013年6月,A公司与B银行签署《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200万元用于业务周转,年利率8.9%,借款期限为两年。B银行为控制风险要求A公司提供自身所有的房产做为担保,双方起草《抵押合同》时,对最高额质押登记与一般抵押登记该如何选择进行咨询
仲裁庭意见:最高额质押登记与一般抵押登记有何不同
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应适用一般抵押登记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最高额质押登记与一般抵押登记有何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土地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债务人以自己的土地作抵押,与银行签订期限为一年的最高限额为1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后,债务人可以第一个月向银行借款一千万元,第二次借款五千万元,将来还可能发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借款。在一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1亿元,银行都可以就该土地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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